8月9日,16岁高中生在参加沙漠探险活动时不幸身亡。 图片来源: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8月12日,针对“16岁少年沙漠探险遇难”一事,中国探险协会再次发布声明,称协会已就事故处理作出过相关部署,目前均正常开展;协会基于对遇难者的尊重、对法律、真相的敬畏等原因,不会先于警方公布相关事故细节。
及时部署事故处理,并配合警方查明事实,厘清法律责任,应该说,中国探险协会作为活动主办方的上述做法是适当的,不先于警方公布相关事故细节,也是负责和严谨的态度。关于事故中活动组织者究竟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我们不妨先静下心来,等待官方结论。
但审视此次事故,有一个问题似乎更值得我们关注:这场探险活动,是否从起始阶段以及参加活动的初衷,就已偏离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没错,我国《民法典》新设了“自甘风险”条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而受到损害的,侵害人可以免责。但问题是,这项规定对于只有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否同样适用?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将未成年人置于此种风险之中,是否恰当?
要弄清这个问题,还是需要从此次探险活动的性质入手。据参加此次活动的学生小李介绍:2021年6月,他们从中国探险协会在学校的宣讲会中知道了沙漠徒步活动,该校有8名同学参加,其班上有3名同学报名。
“探险精神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财富。探险家在迈出第一步的时候,他的勇气就值得铭记……”中国探险协会第二份声明中的这句话,似乎仍在强调探险活动本身的风险性和探险精神的弥足珍贵。但从每位参加学生要交的费用高达数万元这种情况来看,此次活动的“商业味道”十分浓厚。
8月12日,中国探险协会发布声明。图片来源:中国探险协会官方微博
而且,小李同学还讲到,大多数人参加这个活动,就是为了出国留学能加分,并不是喜欢户外运动——这就与探险活动本身的价值无关了。而中国探险协会的宣传资料里,也明确有“升学帮助”内容,比如为通过考核的学员出具用于升学及实习的推荐信;探险科考经历为留学申请文书积累亮点等。
可见,活动主办方在校园进行的相关宣讲摆脱不了“软广告”痕迹,甚至直接针对的就是部分学生家长在出国、升学方面的“功利心”,刻意寻求与家长在此方面的“合谋”。而在这种“功利心合谋”之下,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或许被各方选择性忽略了,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被抛之脑后,也就无视了“并不是喜欢户外运动”的小李同学们的个人意愿。
实际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而让十六七岁的孩子,离开父母去参加这种探险活动,就是一种由监护人暂时把监护职责委托给活动主办方的行为。
为了孩子出国留学能加分,“功利心”迫切的家长们,急于自作主张,或许就失去了风险意识,也没有过多考虑参加的是什么活动,到底适不适合自己的孩子。
逝者已矣。一个尚未成年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美好的16岁。哀痛之余,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本不应承担的生命风险,值得各方认真检视、良久反思。
特约评论员 | 梁琤(媒体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