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概念。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行政机关对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不应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免予追究责任。
《行政处罚法》明确指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处罚本身,而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教育违法行为人,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处罚不能实现上述目的,就失去了实施的必要性。
为此,相关法律不仅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还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不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于下面几种情况: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已不具有教育和震慑意义。
2.超过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实施2年仍未被发现,其社会危害性已经非常有限,实施行政处罚就不再具有必要性。此外,《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限作出规定,也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
(1)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这两类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实际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醉酒不属于无责任能力免责情形。醉酒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受到行政处罚。
(二)撰写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
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在行文上与予以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并无不同,也由首部、正文和尾部3个部分构成,只是正文部分相对简单。
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或有关违法情况。
3.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
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应充分、准确。对超过处罚时限或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不撰写此项内容。
4.拟不予处罚的建议和理由。
(1)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的,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充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
(2)对超过处罚时限或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正文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形式及内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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