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规章条例。 是广东省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共八章47条,自20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失业保险基金、待遇、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管理
第1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信息,建立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及待遇接转手续;
(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会计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核定领取期限和待遇标准,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受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
(五)为单位、职工免费提供失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发放失业证工作,并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和出具相关证明。
第3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4条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第5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年向职工定期如实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6条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失业人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和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转移。
第7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8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第9条 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如实报告。经验证具备领取资格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的发放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第10条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所涉及基金不转移。跨省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