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Re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1970年以来世界巨灾风险爆发的频率呈上升趋势。仅1993年一年就有127起巨型自然灾害是1970年同类巨灾的2倍和213起技术灾难是1970年的4倍。与此同时,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程度也显著增加,如1994年的神户大地震造成了500亿美元的财产损失,远远超过唐山大地震和东京大地震的损失总额。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我们必须寻找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保险经营方式难以有效地对付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面对巨灾风险,保险企业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巨灾带来的财产损失和恐惧感***了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与普通可保风险相比,巨灾风险不完全具备风险大量和风险同质等可保风险条件,从而使巨灾保险的经营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因此,仅依靠传统的保险技术是难以承保巨灾风险的。这一难题也无法单纯地依靠再保险机制和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以解决。就再保险机制而言,巨额资本金使得巨灾风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同时,即便有再保险人来分保巨灾风险,但它本身也面临着与原保险人相同的难题,即如何在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上分散风险和维持自身财务稳定性。合理地运用保险资金,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从而使保险企业有更充足的风险准备去应付巨灾风险。但是,这种方法在对付巨灾风险中存在两种天然的缺陷:一是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使得保险企业可能难以获得足够多的投资收益去补偿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二是与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高低相关的金融市场平均收益率与同巨灾赔付相关的各种自然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之间没有负相关性。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理论,无负相关性两种资产与负债组合间的风险是无法分散的,因此,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准备金的积累与保险赔付支出相匹配的问题。
鉴于此,各保险企业必须寻找新的解决方法以有效地应付巨灾风险的威胁。巨灾期权、灾难债券和风险证券化等风险融资方式的创新为保险企业承保巨灾风险提供了一些可行的新思路和新技术。相对于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机制而言,这些新的风险融资方式突破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转移和分摊风险的藩篱,而将风险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风险偏好者这一更广阔的范围内加以进一步地转移和分摊。同时,新的风险融资方式并不试图像传统方式那样在不相关的总资产与总负债间进行风险分散,而是根据单个巨灾风险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保险准备金的积累与保险赔付相匹配的问题。也许,正如这些新的风险融资方式所提示的那样,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风险的转移与分摊和更有针对性的安排风险融资资金是解决巨灾风险承保难题的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