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经李鹏总理批准已正式颁布,将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现将宣传贯彻《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组织编写一批宣传材料,通过报刊、电视台、广播等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了配合《***条例》的施行,决定将今年六月一日定为全国城市的《***条例》宣传日。届时,各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用各种形式进行《***条例》的宣传、讲解、咨询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房屋***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房屋***业务的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正确掌握和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勤政廉洁,公正执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要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进行必要的修订。
四、各地宣传、贯彻《***条例》的情况请于六月底前报我部房地产业司。
附件:《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宣传口号
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宣传口号
1.大力宣传、认真贯彻《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2.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3.勤政廉洁、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认真贯彻***条例、加快城市旧区改造步伐。
5.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6.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
7.坚持综合开发和综合治理相结合。
8.改造旧区、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