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医疗***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亲属因参加医疗***处理和丧葬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但是,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项目多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计算标准也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而《民法通则》是法律,而司法解释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在主张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金额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主张。
医疗***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到人民***提起医疗赔偿***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上。《最高人民***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诉到***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