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报销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医疗费的报销规定是怎样的?
医疗费赔偿的基本原则:医疗费赔偿曾经叫做医药、治疗费赔偿,立法意图是区分医药费和治疗费的不同赔偿,后来统一叫做医疗费赔偿。
其中就包括医药费和治疗费。医疗费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
在这项赔偿上,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恢复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受害人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