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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回应不开除***犯学生:正研究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判决该生犯***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不太清楚为什么这位学生被判处一年半?
这位学生被认定为了***罪,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但是这位少数民族学生只被判了一年半而且还有一年半的缓刑,这意味着这位***犯完全就不用坐牢,由于没有案情细节以及***案不公开判决书目前不太清楚为什么只有一年半而且还是缓刑!
有人透露是因为其马上毕业并且为少数民族,酌情请求对该生从轻处罚!
根据这名学生的名字可以知道他应该是少数民族学生,浙大在对其讨论处分的时候考虑到其为初犯并且强烈悔罪,所以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因此申请减轻该生的***处分,虽然这部分的内容不知道是否真实,但是留校察看的结果确实让人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