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①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②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③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提供完整的微信记录,不可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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