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侣谈恋爱期间,难免有红包转账等各种资金往来。那分手之后,这钱还能要回来吗?小李出手阔绰,恋爱一年半向女友小张转账216笔,共计30余万元。但是分手后,姑娘突然收到一张**传票,男...
情侣谈恋爱期间,难免有红包转账等各种资金往来。那分手之后,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小李出手阔绰,恋爱一年半向女友小张转账216笔,共计30余万元。但是分手后,姑娘突然收到一张**传票,男方以撤销赠与为由,将她告上法庭。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审结这起赠与合同**案。
恋爱一年半
转账200余次
小李说,自己是把小张当做结婚对象处的,为了结婚,小李不仅担负起了两人的开销,还时不时转账给小张,归还其个人债务。
小李转账的数目不小,动不动就给小张转个“1314”“520”。经**调查确认,一年半的时间内,小李向小张转账200余笔,共计30余万元。期间,小张归还2万余元。
不过,随着双方的接触,由于性格矛盾小李和小张两人最终分手。
分手后,小李“气不过”,要小张把剩余的款项全部归还。他认为,这些钱是为了结婚附条件的赠与,既然结婚不成,钱自然也要还。
对于小李的说法,小张并不认同。小张觉得双方一直处于恋爱阶段,不能说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且在双方恋爱期间,小张多次帮助小李归还***、承担共同旅游的费用、还将款项转回过小李处,小张承担的费用互相折抵后,其不应再向小李返还。
这些钱到底还不还?
**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的礼物及支出的金钱消费活动,应属于纯粹的赠与。
“1314”“520”这些数字本身具有特定寓意,而小李转出该钱款,也与其能力相适应,因认定该款项系为了联络感情无偿赠与小张的,因此小李主张的该部分,不予支持。
怎么判?
最后,**根据原被告转款的数额,在扣除特殊寓意的款项及一般赠与后,确定小张应返还小李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