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诉称,王女士在2015年向自己借取翡翠货品三件,价值150余万元。由于玉器珠宝行业的独特性,不可能有两件完全一样的货品,同行间本着互信互惠的原则,有相互“借货”去卖的情况。按照行规,借去几天没有卖出就会归还,卖出的也会立刻结账。“借货”后,王女士出具“借货条”,内容为:“所借货物,经双方商定,借货人于借货后三个月内必须归还给货主,如不能如期归还,借货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期满后,王女士并未如期归还,也不支付货款。刘女士多次催要,两年间,王女士仅支付了4万余元的货款,造成刘女士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周转,玉器销售行也停止营业。
因无法与王女士取得联系,**通过邮寄、实地等送达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王女士送达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王女士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审理此案。
**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由“借货”关系转化为翡翠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刘女士已经交付货物,王女士签订了书面借货单,且通过微信方式表示同意支付货款。最终,**判决王女士支付剩余欠付货款140余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刘女士称“借货”是玉器行业同行间常见的交易习惯,目的是保障玉器升值、促成玉器交易。但该起案件也反映了“借货”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借货”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并无专门规范此类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各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参照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如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形,将导致法律适用困难,裁判结果偏差。因此,就玉器行业“借货”双方而言,应就“借货”行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也采取可签订代理合同、居间合同等有名合同的方式,避免法律适用的争议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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