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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了(最新修改内容有哪些)

bang 2023-11-28 58
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了(最新修改内容有哪些)摘要: 01    修改次数刑诉法已经经过三次修订。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

01    修改次数

刑诉法已经经过三次修订。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02   最新修改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实际是三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这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侦查职权的调整(包括***立案侦查的范围、级别管辖、部门分工、办案形式等问题),***与监委会办案程序衔接。

二是加强***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一个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的补充性规定,这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核准的严重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提起公诉。****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指定的中级****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新《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对于范围来讲,一类是**贿赂的犯罪,一类是严重的危害****、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进行核准的案件。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目的是保证缺席审判得到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 ****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认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相关的条款设计来讲,《刑事诉讼法》从缺席审判的管辖上明确,由中级****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对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另外,要求**要将传票和**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是与深化司法体制**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实践中可**、可推广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规定,增加了速裁程序,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都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例外。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此款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提量刑建议时,应对主刑和附加刑都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仅应该对刑罚提出量刑建议,对刑罚执行方式也应提出量刑建议。

速裁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该条规定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以及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该条规定明确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送达期限的**。同时规定了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必须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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