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多次在高速上恶意“闯卡”,流窜多省作案,逃避缴纳通行费高达7万余元的被告人,被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恶意“闯卡”,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的现象近年来并非个案。从各地实务部门的处理来看,做法也不一致,作为犯罪处理时,主要有寻衅滋事罪和抢夺罪之争,还有少数观点主张过诈骗罪、抢劫罪。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赖账”行为,不宜以犯罪处理,在追缴通行费和罚款后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毫无疑问,“闯卡”人主观上意在逃避缴纳高额的道路通行费,因而比较一致的认识是该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财产类罪名。但是,明目张胆的“闯卡”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免去其费用而放行,更不是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工作人员不收缴其费用而予以放行。因而一般难以符合诈骗或抢劫的犯罪成立条件。
除了追求不支付公路通行费的主观目的外,恶意“闯卡”的行为有时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虽然不是针对现场工作人员的暴力、胁迫,但可能给其他通行车辆或者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甚至放任损毁栏杆等财物,这就有可能涉嫌构成抢夺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就抢夺而言,“闯卡”人无疑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为高速公路通行费是要用钱支付的,当然属于财物。通过逃走的方式不交通行费就等于是获得了应该支付出去的财物。
问题是,“闯卡”的行为是否属于“夺取”他人财物呢?行为人本来有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作为义务,但以强行“闯卡”的方式逃避缴费,该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强行冲卡,二是不支付通行费,共同构成以强行不缴纳费用的不作为方式夺取了本该交付的财物。这跟通过暴力手段使得债权人免除债务(如撕毁欠条)构成抢劫罪有同样的道理。
尽管通过“闯卡”的方式夺取财产性利益表面上看起来并不是从被害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但受损的收费方难以对其所逃避的费用进行追究,将产生直接的财产利益损失。这在本质上符合抢夺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根本特征。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抢夺罪,还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这些条件大名县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都是符合的。
不过,在这类案件中,除了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外,“闯卡”逃费的行为,实际上还严重妨害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秩序。特别是行为人在强行“闯卡”时,有可能损坏拦杆抑或其他物品,这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条款。因为依据刑法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以,如果“闯卡”者不顾当时情况安危,强行冲卡,随意损毁收费站或者其他人的财物,就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亦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样一来,强行“闯卡”的行为,既成立抢夺罪,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属于刑法中的犯罪竞合,在处理时,应依重罪优于轻罪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比较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有时要重于抢夺罪。因此,也不排除这类案件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可能。这也表明了处理这类案件的复杂性。
如今,我国公路网四通八达,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秩序不容破坏,一旦恶意“闯卡”构成刑事犯罪,必将人财两失。这起案件对广大司机驾驶员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课,万不可一时冲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