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杨鑫宇
5月27日,《广州日报》报道了一起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案件。在广州市增城区一段道路变窄的施工路段,男子刘某在一个月内,竟然接连7次成为剐蹭事故当事人,因此获得多笔赔偿。这样的咄咄怪事,无疑很难用巧合解释,当地警方深入追查,果然发现了刘某蓄意“碰瓷”的真相。
经查,刘某在一个月间多次故意诱发事故。每次事故发生前,他都会提前尾随女司机独自驾驶的车辆,待车辆变道时故意贴近、加速,制造事故,然后利用行车记录仪视频咬定对方责任,要求事主赔偿。由于刘某曾在保险公司工作,他非常了解车主面对小额赔偿倾向“私了”的心理。每次作案,他都能获利200到400元不等。
乍看上去,刘某似乎很有“生意头脑”,在作案过程中,他的每一招棋都有考虑在其中——提前埋伏在因为施工变窄的路段,是因为对方在这里必然变道;专挑独自驾车的女司机,则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体格气势上的优势压制对方;紧密尾随,有利于在最佳时机触发剐蹭;用行车记录仪记录视频,则是为了制造要挟对方的依据……总而言之,为了开展“碰瓷”事业,刘某可谓机关算尽。
然而,刘某的这些“聪明”,只不过是毫无意义的无用功。事实证明,在警方的调查面前,所有这些自以为巧妙的手段,通通都是一戳击破的“假把式”。作案一个月,刘某获利几千元,被心存疑惑的受害者举报了上去,最终身陷囹圄。这无疑是一个生动的教训,告诫着所有或许同样自以为“聪明”的人:试图通过歪门邪道挣钱,永远不会是什么好主意。
其实,在非法敛财这件事上,“碰瓷”并不是什么新鲜招数。其作案原理非常简单,不过是利用了女司机相对怕事或者怕麻烦的心理。而具体到这起案件上,用车辆制造剐蹭,也谈不上有什么“技术含量”。妄想用这样的手段“发家致富”,纯粹是痴人说梦,而在法律责任上,作案者要付出的代价恐怕并不会小。
以汽车为工具当街“碰瓷”,不仅涉嫌违法犯罪,也会给道路安全带来不小的威胁。“碰瓷”者或许自认为技术了得,可以将事故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稍不小心,就可能酿成大祸。此前,便曾经发生过“肉身碰瓷”的人在作案过程中不慎身受重伤的事。“碰瓷”者自作自受,固然有罪有应得的成分,但同样是令人遗憾的悲剧。而与“肉身碰瓷”相比,用汽车来“碰瓷”,不仅可能伤及自身,对其他人也更加危险。
有人或许认为:在“碰瓷”的过程中,除非事故根本没有发生,纯属编造,否则就算“碰瓷”一方有主观恶意,事故中的另一方也应依据交通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说法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实是对法律原则的误解。依据交通法的规定,当交通事故由一方故意引起时,蓄意的一方理应承担全责。
这条规则的效力,是高于“变道事故变道者负责”等一般规则的。毕竟,交通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道路通行更有秩序,因此自然不会鼓励那些无事生非,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不论是开“斗气车”,还是试图以“碰瓷”牟利,都绝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