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切、搬运、上传……一个营销号或自媒体账号等平台用户将侵权内容发布在平台上,基于算法个性化推送至你的眼前。在这套运作体系中,著作权人该向谁维权?平台应依据技术中立免责,还是应被苛以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
5月28日下午3点,爱优腾(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同一时间火力全开,直指哔哩哔哩(B 站)。三个平台发布的声明称,《老友记重聚特辑》在上线发布后短短几个小时,就在哔哩哔哩(B站)平台上出现大量侵权盗版视频,严重侵害了创作者以及版权方的正当权益。
就在一个月前,国内超70家影视传媒机构及500余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在算法分发推荐成为主流的当下,机器自动化决策给网络服务平台企业带来了高额的利润,但是平台作为算法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对算法运用结果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仍没有明确答案。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行“算法推送的版权注意义务”研讨会,与会专家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既不能过分苛责平台、阻碍创新活力,同时平台也不能躲在技术中立的面纱下逃避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说。
算法推荐引发的著作权纠纷诉讼或增加
算法推荐引起的版权纠纷已慢慢在实践中显现,此次爱优腾联手“围剿”B站则是体现。
5月27日,美国经典喜剧《老友记》的重聚特辑在HBO Max 上首播,作为不少人的启蒙美剧,《老友记》在中国拥有数量可观的粉丝群体。爱奇艺、优酷和腾讯视频买下了重聚特辑的版权。
然而,《老友记重聚特辑》上线后仅数小时,就有完整正片和大量卡段视频在B站平台上线。作为《老友记重聚特辑》在中国大陆地区传播的权益方,爱优腾三方对此类不尊重知识产权、公然盗版、扰乱网络视频行业秩序的行为表示严厉谴责。
爱优腾三家联合声明,可以视为砸下巨额版权成本的长视频平台,对野蛮生长的短视频平台的维权。从深层次角度来看,基于算法急速扩张的短视频平台,其版权保护责任理应被关注。
目前,算法推荐已然成为平台运作的主流。用算法来进行内容推送的平台,将点击率、转发数、收藏数、浏览记录等指标赋予一定权重,设计出一套规则,发现用户阅读兴趣,形成内容推荐的逻辑。
“首先描绘出清晰的用户画像,继而进行精准的内容匹配,满足用户需求,增加用户粘性。”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文杰称,“利用算法的好处,是可以实现260万长尾频道的订阅,在2万多个领域里进行个性推送,这是人工编辑无法做到的。”
算法为王的时代,代码、算法取代了传统内容分发过程中编辑的角色,用户、读者的爱好与需求决定着推送的内容。这样一种自动化的决策过程已经成为算法力量的核心。
“算法推送目前已经在大面积使用。”张博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一般直接起诉平台,通常平台抗辩称,该侵权内容为平台用户上传,自己仅进行算法推送。而从权利人角度来看,他们会认为平台进行推荐、置顶以及标签分类,也做出了一些侵权的行为,并且出于经济便利的诉讼考虑,起诉平台。
“今后这类案件,可能会比较集中地逐渐显现出来。”张博表示。
平台能否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
基于算法的这套逻辑下,如若发生推送内容侵权情况,平台是否应该担责?
张博认为,算法推荐应该考虑两点:第一,算法是平台撰写,那么平台是否有义务确保算法的合规性?第二,内容发布虽然是机器自动完成,但这种自动完成的行为是一种积极分发行为,能否以技术中立为豁免?
对于平台,通常认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刘文杰解释称,根据法律法规,如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则适用避风港原则,可以免责。另外,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内容等。
但算法推荐是否构成法律层面的“知道”,刘文杰认为,要看具体情况的分析。
首先,刘文杰强调,算法里的“知道”,是从内容里提取一些特征,而算法并不阅读,与法律层面的明知、应知并不是一回事。但是,这并非平台豁免责任的理由。“要看平台是否有能力,或者是否应该依据算法提炼的特征,达到一定的侵权认知。”
去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用户在B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B站构成帮助侵权,被判赔偿6万5千元。
B站辩称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没有帮助侵权行为,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因此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B站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最终,2020年6月24日一审判处B站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不能说采用算法推荐技术,就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推荐’,这肯定是不可以的。”张博说,但同时也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彻底否认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版权保护与行业利益如何平衡?
在张博看来,在算法推荐下的内容分发虽然是机器自动完成的,但应考量背后设计者的价值取向。“机器自动推送代替人工,大大节省了时间。但算法并不当然是客观正义的,其背后的价值观是设计者和人的意志。”
那么,作为算法背后的企业,应该担负起哪些责任?有观点认为,随着算法的进步,平台对版权内容的识别能力足够成熟,应该承担内容侵权的过滤义务;也有观点表示,无限扩大平台的义务并非良策。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万勇表示,欧盟在《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引用了比较严格的强制性过滤机制。不过他提出,从产业来看,目前大型互联网平台集中在中美两国,因此欧盟这种过滤机制是否能“本土化”存疑。
此外,他强调了过滤义务的成本问题。对于大平台来讲,有实力耗费大笔资金承担过滤义务,但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则是不小的负担,一旦强制“过滤义务”,进而可能损害创新。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烨认为,应该思考在算力日渐增强、精密的情况下,平台义务甚至司法规则应进行一定调整。
“现在的算法已经精细到我今天喝了一杯茶,平台就能给我推荐茶叶。”赵烨说,“这种情况下,要说平台对明显的侵权行为完全不知情,说不过去。但是,若苛以平台过于严格的义务,那生存空间也势必受到影响。”
赵烨认为,在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司法应分门别类进行区分保护,强弱保护相适应。比如刚推出的热门电影、热连续剧以及世界杯比赛等,关注度高、热门内容的版权要强保护。
但是对长尾内容,可以采用分成获益的形式保护。“比如20年前的电影,平台用户做了剪辑、上传,平台进行推荐,如果该内容进一步获利,应该以某种比例与版权方平分利益。”赵烨说。
赵烨认为,我们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使用者的利益。既要平衡版权方的利益,也要平衡平台的利益。
张博也表示,效率、用户精准度的体验,以及权利人权益保障之间,应该动态衡量。技术治理遵循的是自我偏好逻辑,但法律治理遵循的是社会共识。既不苛责阻碍平台活力,也不能让平台躲在技术中立的面纱下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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