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案号:(2021)皖0121执973号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失信被执行人: 张素香住址:安徽省天长市大圹圩农场五分场63号身份证号...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1执9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素香
住址:安徽省天长市大圹圩农场五分场63号
身份证号:3423211971****0020
立案时间:2021-03-06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与被告黄如宏、张素香签订的编号为0479901120180029号《“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黄如宏、张素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按照年利率10.005%计算至2019年4月2日,2019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0.005%上浮30%计算至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619元,减半收取计1,309.5元,由被告黄5如宏、张素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67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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