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案号:(2021)皖0121执1040号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失信被执行人: 张洋住址: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中心村三坊组身份证号...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1执104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洋
住址: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中心村三坊组
身份证号:3401221990****7972
立案时间:2021-03-12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张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胡林凤借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9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至款清时止,已付款12000元实际履行时从利息中予以抵扣)。二、驳回胡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胡林凤负担4111元,张洋负担1139元。上述款项汇至(付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4747,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67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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