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法人”问政:
1.供热缴费是按住宅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政策依据?2.住宅报停供热楼层标准和收费标准?政策依据?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回复如下: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按照《关于大庆市城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庆价联规【2018】3号文件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条例》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为总热费的30%。供热企业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业主如仍有疑问可及时与辖区供热企业或属地供热办取得联系,也可拨打市供热科电话:466690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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