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复权制度
破产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权利限制并恢复原有权利的制度。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人身自由受到相应限制,财产的处分权业已丧失。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因破产宣告所受到的一系列限制均被解除。复权制度分为两种:当然复权制度和许可复权制度。前者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必向***提出申请即可恢复权利的制度。这些法定条件包括:
破产人在依法申请免费并获得***裁定许可时;
在破产人因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时;
在破产人因破产废止而终结破产程序时;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经过法定期间时。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破产人的权利自动恢复。许可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缺乏法定的当然复权事由,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清偿及其他方法免除了自己对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向***提出复权申请并得到裁定许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