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林苗苗)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篮球比赛引发打架斗殴的民事赔偿纠纷,受伤的原告刘某因主动攻击被判承担70%的责任。
某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常某在海淀区一家篮球馆进行“一对一”对抗比赛,比赛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了矛盾。在争执中,常某将刘某右腿胫骨踢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腿胫骨开放性骨折,刘某随后接受了手术并自行垫付大部分医疗费用。
出院后,刘某多次找常某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刘某因此起诉到法院。法院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常某在“一对一”对抗比赛中赢了刘某并下场,随后刘某走向场边的常某并用右手摁住常某脸部将其推开,常某此时并没有还手。此后,刘某又用右手掌掴常某脸部,双方进而相互踢打在一起,刘某右腿与常某左腿在互踢过程中接触,刘某随后因右腿受伤坐地不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动手摁推常某脸部在先,并在常某未还手的情况下再次掌掴其脸部,由此导致双方矛盾升级为互殴,刘某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常某。刘某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常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常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