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房屋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项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指的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目的在于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权利的归属关系。房屋的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但需注意的是,没有办理房屋权利登记的,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者可以请求房产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为了避免房产商“一房数卖”或者其他可能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尽快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更为妥当。
02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流程
一、变更手续
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
2、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交易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支付工本费,**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产权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03 产权变更和过户的区别
产权变更和过户的具体含义和操作方式有所不同。
1、产权变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不改变房屋实际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产权变更通常是在房屋所有权人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时进行的。产权变更的手续相对简单,一般只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填写产权变更申请表即可。
2、过户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移给其他人。过户通常是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进行的,买方需要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实际使用权一并转移给自己。过户的手续相对复杂,需要进**屋评估、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等一系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