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由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龙武陵出庭支持起诉的新宁县首例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龙武陵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证据,陈述了出庭意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观点。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理,庭审进展顺畅。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承担27973元生态修复的民事侵权责任,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表示当庭认罪悔罪。
龙武陵检察长(右一)出席法庭支持起诉
2021年4月20日,新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我县主要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规定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夫夷水、新寨河、双江河等新宁县域内主要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渔。
全面禁渔实行不到半个月,黄某某就顶风作案。5月1日,黄某某驾驶塑料船在扶夷江水域小地名“神仙岩”水段使用超声波、电瓶、电鱼杆等工具电鱼,共捕获鱼类30.74千克,682条。
2021年6月24日,龙武陵检察长在听取刑事案件汇报时,敏锐地发现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便立即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讨论、分析,当即决定亲自办理该案。当日,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立案并发布公告。
2021年7月,龙武陵检察长全面审查了证据材料,仔细梳理案情,询问并听取了黄某某的意见,会见了黄某某的家人,详细的了解了其家庭情况,为该案的起诉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021年8月6日,新宁县检察院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黄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还严重破坏鱼类生理功能和河域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我们就要为构筑水更绿、山更青、天更蓝的美丽家园不遗余力地贡献检察力量。”龙武陵表示,本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目的在于警醒广大群众树立法律底线思维,共同守护生态文明。
【来源:新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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