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危害公共安全,滋生事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器械等参加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对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从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幕后操纵、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串联指挥、诱使胁迫、资助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围攻、威胁、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伤害工作人员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器械,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炒作,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聚集、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网络发布的音视频、图片、文字信息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断章取义、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造成社会严重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编造者、转发者及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屏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