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5月31日电(记者闫鹏)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讨会上表示,相比起“二选一”垄断行为,超级平台利用手中攫取的数据进行屏蔽、封禁等,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抑制创新,国家应从强化审查、修改法规等方面出手干预,让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真正得以实现。
流量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今年以来,在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于182.28亿元处罚后,互联网超级平台利用技术措施、平台规则、数据资源实施平台自我优待、屏蔽链接等涉嫌垄断行为引起广泛关注。
杨东认为,作为流量入口的超级平台实施链接封禁行为,不利于开放共享的平台生态形成。比如,腾讯利用其在社交市场的地位,以导流行为维持和强化自身及腾讯系企业的竞争优势,排斥其他游戏、音乐、视频品牌,这属于典型的自我优待。
“如今从审慎监管到全面监管的时代,国际高度关注移动端的数据流量,移动C端‘二选一’行为与B端的‘二选一’问题相比,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更为严重。数据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核心,因此需更加聚焦流量垄断问题。”杨东说。
杨东表示,当前国内流量封闭行为未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虽然我国鼓励平台企业做大做强,但不能因为“无序扩张”扼杀健康的行业生态,致使市场中真正的独立创新面临阻碍。
“当前看平台经济屏蔽、封禁等垄断行为,表面看未产生明显损害,但着眼于未来,这是以损害竞争机制为代价,将导致市场生态和结构发生变化,最终牺牲的是市场公平、效率和创新。”杨东表示,对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垄断行为,必须进行的干预和管控,不能坐视不管,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各方面损害。
强化审查须对反垄断法重构
“从价值共创角度出发,反垄断处罚实则意义不大,应考虑如何给消费者和生态合作方利益回报,让平台更多把数据贡献出来。”杨东表示,在考虑国家整体发展背景下,数据只有共享开放才能发挥1+1大于2效果,真正体现出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
与工业时代的市场支配力量不同,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力量与数据力量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点,其交叉与融合引发的平台流量垄断的担忧,带来更加复杂的监管问题。
杨东表示,必须加强对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的审查,明确反垄断法重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对数据流量、必要设施等涉嫌垄断问题,应结合数字经济竞争三阶段理论和数字经济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理论,进行更多的研究与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反垄断法生根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其规则体系和分析框架已经不能适应依托数字经济形成的新的社会关系。
杨东认为,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和法律规制体系应该予以重构。考虑到现行的反垄断指南和部门规章等已经做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法律可以建立“法律专章规定+指南+部门规章”并存的构架。通过反垄断法专章形式规定相关的宣示性条款更为适宜,具体内容可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予以细化。
“从包容审慎到全面监管阶段,反垄断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杨东表示,反垄断监管并非针对性抑制某些大型企业,相反是为调动激发数据要素的市场机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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