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13岁女生遭15岁男孩性侵,检方不起诉。
这个案例涉及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院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湖南这对男女孩在玩耍时,发生了性侵。这就区别了其他暴力、胁迫等恶性犯罪的问题。加之,男女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行为人未满18周岁犯罪的,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上述两种情况(玩耍、减轻处罚)下,没有明确的证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站在受害方的角度,我们应注意些什么呢?
一、作为13岁的女生,最好不要单独一人前往异性方(包含同学),多人一起不受限制。如果都是同学或相近年龄的异性,在玩耍时发生性侵,很难取证。公安机关界于都是未成年人,涉及犯罪的问题?双边又有争议,只能凭受害方举证来认定。受害方是未成年人,法律知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不成熟,其自身也容易受到损害,提不出足够证据的,受损害的还是自己。为此,单独一个女生最好不要前往相近年龄的异性家。
二、作为13岁女生的父母,要关心女儿的成长,让女儿在学校读书,与异性朋友交往一定要谨慎,首先要搞清楚异性朋友的品性问题。如果是在学校表现很差的,那么要求其女儿拒绝来往。在家里要经常教育女儿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放学回家或到哪里玩,第一时间与父母取得联系。经常听取老师的意见,了解女儿的思想状况,便于父母及时掌握,也有利于保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三、家长朋友及学校老师也要经常关心和保护这些未成年女性的发展,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只要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来关心和保护这些未成年女性的成长,就能更好地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我国也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国家从立法的角度来保护未成年人。
我曾经办过一件强奸案,男的30多岁,女的也只有13岁。男女双方是亲戚关系,发生性行为后,女方父亲要坚决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涉及证据时,女方母亲和女方一起到医院作了检查,其结果底部红肿,男方也供认不讳。司法机关凭该证据追究了男方10年的刑事责任。这都是90年代的事情了。我作为男方的辩护人,得出结果后,我去了看守所征求男方意见,他说感谢你了,我们农村很穷,这下,我也算有饭吃了。我说:你在里面好好接受教育,争取减刑后尽快出狱。
通过未成年女生,在湖南遭性侵事件,虽然检方不起诉,但是是有客观原因的。为了避免取证困难,建议未成年女性,不单独行走异性家庭,多与未成年父母、亲戚沟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的能力,只有这样,才不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我们也倡导有关机关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